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南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目前为6504元):
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3.
南京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南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目前为6504元)::
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8;
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12;
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9;
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3.
说明:
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南京一般的做法是如果用人单位未签字对这部分费用进行确认就不承担,但已经垫付的不支持返还.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南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社平工资×6;
比如,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650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504元×6=390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