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争议的管辖权确定

发布日期:2017-10-28 12:09:12 文章来源: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确定
南京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争议管辖权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例中,法院对该案例所具有的审理和裁判权力.
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具有管辖权,需要知足一定的要求.
由于劳动争议管辖权这个题目在大家的寻常糊口中并不常见,所以相信有不少的人对该题目都存在疑问,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先容一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通常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而现代社会,工贸易繁荣,异地经营更是家常便饭,用人单位到了异地办厂的时候,出于节省用工本钱的考虑,通常会使用当地劳动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单位所在地是一处,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又是一处,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体现了便民原则.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比拟,去去更具有诉讼的经济实力,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免往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本钱.
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足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划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泛起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泛起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假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需要解决的题目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入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8条划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
但是,还需要知足两个前提.
前提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假如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假如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前提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以上的先容就是对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的题目的归答,相信大家通过先容也都有所了解了,也但愿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匡助.
法院的管辖权在一个案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是该法院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那么该案件也就不可能会被受理.
所以大家在入行起诉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确定该法院的管辖权.
当然,假如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题目,也欢迎大家随时向网站入行咨询.